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1年03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1〕15号

施行日期2011年03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1991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淮河大水后,国家全面加快治淮工作进度,淮河治理取得重大进展,19项骨干工程全面建成,防洪能力明显提高,防洪减灾效益显著,为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淮河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仍不完善,行蓄洪区人口众多和建设滞后、平原洼地排涝能力偏低、下游河道泄洪能力不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并存、水利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为继续巩固治淮建设成果,构建更为完善的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现就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遵循“蓄泄兼筹”治淮方针,从淮河流域水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需求出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兴利与除害并重,统筹解决好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为淮河流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行蓄洪区群众安全居住、平原洼地防洪排涝、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着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考虑防洪、排涝、抗旱、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处理好各项治理措施间的关系,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坚持科学决策。进一步推进重大工程充分论证、科学比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建管并重。在加强工程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切实强化水利管理。

--坚持团结治水。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继续发扬团结治淮精神,共同推进治淮工作。

(三) 主要目标。用5-10年时间,基本完成38项进一步治理淮河的主要任务。淮河上游拦蓄洪水能力有较大提高;中游行蓄洪区启用标准提高到10-50年一遇,按计划运用时基本不需要临时转移人员,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保障;下游洪泽湖防洪标准达到300年一遇,防御100年一遇洪水时水位有效降低;重要支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重点平原洼地排涝标准基本达到5年一遇,部分区域达到10年一遇;流域综合管理明显加强,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明显改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得到加强,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二、进一步加快治淮工程建设

(四) 实施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采取退还河道、退建堤防、疏浚河道、修建隔堤等措施,对淮河干流及重要支流行蓄洪区和沂沭泗河黄墩湖滞洪区进行调整。加强行蓄洪区堤防、进退水闸和安全设施建设。对行蓄洪区调整后退为滩地的土地,在满足行洪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不改变土地性质和权属、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研究和试点工作,切实保证群众收入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 加快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处理好干流与支流、涝水与洪水的关系,重点对淹没历时长、涝灾损失重的沿淮7片平原洼地进行治理,抓紧实施淮河流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平原洼地治理项目。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进一步加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田间灌排工程等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加大旱作节水农业推广力度。

(六) 推进堤防达标建设和河道治理。实施淮河下游入江水道整治、分淮入沂整治和洪泽湖大堤除险加固工程,加快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建设,加固淮河干流一般堤防和沂沭泗河上游堤防,完善南四湖防洪体系,逐步治理淮河重要支流。统筹考虑解决流域防洪排涝、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洪泽湖周边圩区等问题,论证降低洪泽湖设计洪水位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七) 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科学治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提高供水及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强化节水和再生水利用等措施,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采取推广集中供水、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等方式,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

(八) 适时兴建上游防洪水库。进一步开展出山店、前坪等水库前期工作,充分考虑移民安置、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适时开工兴建,提高淮河上游拦蓄洪水能力。

三、积极推进淮河行蓄洪区和淮河干流滩区居民迁建

(九) 合理确定居民迁建任务。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用10年左右时间,逐步将居住在淮河行蓄洪区和淮河干流滩区设计洪水位以下以及行蓄洪区庄台上超过安置容量的人口搬迁至安全地区,基本完成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河南省启用标准低的行蓄洪区、江苏省鲍集圩行洪区和淮河干流滩区的居民迁建任务,频繁使用的行蓄洪区和经常受灾的滩区居民迁建要优先安排。

(十) 科学制订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居民迁建可采取迁入保庄圩、后靠安置、区外安置等方式进行,尽量实行整村集中搬迁,也可分年分批搬迁。安置区要相对集中,合理确定规模和布局,确保防洪安全,并统一规划和建设供水、供电、道路、公共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留有空间。流域各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居民迁建规划,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省人民政府审批。按照居民迁建规划确定的搬迁区范围,流域各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居民意愿并进行逐户登记签字,编制居民迁建年度实施方案,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十一) 安排补助投资支持居民建房。要统一规划安置区居民建房,以居民自建为主,所需宅基地执行本省相关标准。新房建成后,要及时拆除搬迁区的原住房,原住房拆除后的宅基地必须复耕。对于建新房拆旧房的居民,根据2011年价格水平,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每户3.3万元(其中2.5万元用于建房补助,0.8万元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随着政策和物价等变化可适时调整;省级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的40%,并整合现有相关渠道资金,加大对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市县政府也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出台优惠政策。搬迁区居民到城镇购买住房或投亲靠友,整户搬出行蓄洪区和滩区,也享受上述补助政策。居民迁建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原住房全部拆除后方可全额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流域各省另行制定。今后行蓄洪区运用时,对应拆除而未拆除的原住房及其附属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十二) 做好居民迁建组织实施。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积极推进居民迁建工作。流域各省人民政府要负总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及时足额落实省级投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原宅基地复垦整理指导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房指导、房产证核发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居民迁建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农业、电力、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大力支持。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十三) 强化居民迁建监管。在规划搬迁区内,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禁止新建和改扩建房屋,组织和鼓励居民到安置区建房。要及时公示居民迁建实施方案、补助资金安排等情况,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安置区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迁建的后续管理,完善安置区基础设施,健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安置区吸引力,及时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居民不返迁。

四、加强水利管理

(十四) 深化水管体制改革。流域各省要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管养分离,进一步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妥善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十五) 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流域各省要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类型多样、点多面广的特点,因地制宜研究确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受益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意见或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六) 强化行蓄洪区管理。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不同类型行蓄洪区管理和经济发展模式,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限制高风险的经济开发活动,减少洪灾损失。加强人口管理,严格控制区内人口增长,鼓励人口外迁,限制区外人口迁入。土地利用和村镇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在依法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的合理方式,方便群众生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七) 加强流域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力量,加强科研能力建设,加快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气象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强化流域综合管理,提高指挥决策能力。

五、保障措施

(十八) 加强组织领导。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治理淮河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组织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全力支持。淮河水利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职责。

(十九) 做好前期工作。淮河水利委员会和流域各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治淮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保证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满足治淮建设的需要。治淮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除新建水库工程外,其他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方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确定。

(二十) 落实建设资金。继续把治淮作为全国水利建设的重点,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流域各省要加大省级投资力度,合理分摊省和省以下地方投资比例,保证地方投资及时足额到位,并抓紧研究治淮工程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留存税费用于治淮工程的相关政策。要规范资金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对于弄虚作假和骗取、套取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十一) 强化工程建设管理。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积极推行“代建制”等多种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尤其是强化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验收监管。加强审计、稽察和行政监督,建设“阳光工程”,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十二) 开展治淮重大问题研究。要尊重自然规律,认真总结淮河治理经验,加强洪涝关系、水资源配置与开发、行蓄洪区管理和发展、水生态环境安全等重大问题研究。开展引江济淮工程的功能、规模和建设时机前期论证。统筹考虑工程轻重缓急和近期的资金可能,开展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研究论证。进一步研究采煤沉陷对淮河水系的影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