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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治安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2〕61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治理公路交通治安做了大量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整顿公路治安秩序,这对于打击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活动,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的现象、维护公路交通和治安秩序的基本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某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干线公路上的治安秩序仍存在问题,一些地段“车匪路霸”横行,运输车辆屡遭不法分子的敲诈和抢劫,司机担惊受怕,精神压力大,不愿跑长途,严重阻碍了客货运输;有的地区车辆堵塞,客运班车正点率下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这说明,一些地方对公路交通治安管理不严,防范措施不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精神,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公路沿线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好公路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政策,把维护公路交通治安作为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大事来抓。要切实做到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力争在短期内改变重点路段治安不良的状况。

二、 整顿公路治安工作,坚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对解决本地公路治安问题切实负起责任,会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整顿工作。公安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抢劫、伤害、盗窃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活动,特别对占路为霸、敲诈勒索、流氓滋扰等犯罪团伙要除恶务尽、坚决打击。要加强道路交通指挥疏导工作,以确保道路畅通。交通部门要依法维护好交通运输秩序。国家和集体运输单位要对运送的货物和旅客落实必要的保安措施。

三、 要重点治理整顿“车匪路霸”活动猖獗的一结国道干线和省、地、县结合部地段。对持械抢劫车辆、洗劫财物、杀伤乘客和司售人员的大案要案,公安机关要迅速侦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发挥法律震慑罪犯和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作用。各客运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工作,必要时可以对旅客(包括军人)实行开包检查,严禁旅客携带违禁物品乘坐交通工具。

四、 各地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对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的举报或投诉,要认真受理、查办或按案件管辖、职责分工转有关地区和部门查处。要切实保护群众同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不能以不是本单位或本地区主管为由拒绝受理。

五、 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要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工具,大力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教育、鼓励交通运输职工和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公路沿线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要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爱路护路。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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