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80号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请示》(川府发(1996)1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宜宾地区和县级宜宾市,设立地级宜宾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屏区中心街142号。

二、 宜宾市设立翠屏区,以原县级宜宾市的行政区域为翠屏区的行政区域,翠屏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19号。

三、 宜宾市辖原宜宾地区的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和新设立的翠屏区。  宜宾市的各类机构,应本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针和精简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