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8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青岛流亭机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111号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转报青岛市政府关于再次申请对外开放青岛流亭机场的请示的报告》(鲁政发[1988]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青岛流亭机场,目前只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青岛至香港间的包机。青岛至日本、新加坡的航线,因不具备条件,暂不开辟。

二、 青岛至香港间包机的检查检验任务,由青岛边检、卫检、海关、动植检机构承担;所需检查检验场地、办公、生活用房以及开办费用由你省负责解决,所需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 流亭机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启用。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