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64号
施行日期1996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6]6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请示》(黑政发(1996)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组建新的哈尔滨市。
二、 新的哈尔滨市辖原哈尔滨市的呼兰县、方正县、宾县、依兰县和道里区、南岗区、动力区、平房区、香坊区、太平区、道外区,原松花江地区的延寿县、木兰县、巴彦县、通河县。原哈尔滨市代管的阿城市和原松花江地区的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