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1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7〕41号
施行日期1997年11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吉林、湖北两省作为我国两个重要的粮食产区,粮食生产得到了持续发展,商品粮数量大幅度增长,为实现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做出了贡献。特别是在粮食产量连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各方面密切协作,克服困难,为敞开收购农民的粮食、安全保管粮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粮食收购、库存量增加的同时,两省国有粮食企业的亏损额大幅度上升,增势很猛,问题十分严重。
据内贸部报告,按现行财务制度核算,今年1-8月份,吉林省国有粮食企业共亏损4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4.5亿元,增幅为54.7%;湖北省国有粮食企业共亏损24.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3.5亿元,增幅为126%。粮食系统大量亏损,既有体制问题,也有工作问题。体制上的问题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吃国家"大锅饭"的机制没有根本改变,地方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问题非常突出,吉林、湖北两省挪用国家收购资金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占两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的41%,造成国家损失。工作上的问题主要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确定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不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逆向操作,造成大量亏损。还有,国有粮食企业人员增加过多过快,吉林省和湖北省10多年来企业人员都增加了1倍多,费用支出大幅度上升;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违法乱纪问题突出,损失浪费严重,旧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只消化了一部分,新的经营性亏损又大量增加,并且增长势头越来越大。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吉林、湖北两省粮食企业的亏损情况通报于后(见附件《内贸部关于吉林、湖北两省粮食企业亏损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引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内贸部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吉林、湖北省人民政府要逐个进行核查,作出处理后向国务院报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对照检查,引以为戒,并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亏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解决粮食系统亏损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切实抓好秋粮收购和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为此,国务院重申:
一、 坚决遏制住粮食企业亏损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目前粮食工作中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严重性,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住粮食企业亏损大幅度上升的势头。今后,除了原有的政策性挂帐利息、超正常周转库存粮食保管费用和占款利息按规定需要补贴外,不允许再发生新的经营性亏损挂帐。要抓紧清理1992年后形成的亏损挂帐,在核实亏损数额、分清责任后进行处理。分年度消化历史挂帐的计划要予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消化挂帐的资金要按期到位,不得用新的收购贷款归还老挂帐。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拒绝任何新的亏损挂帐和挪用收购贷款。
二、 坚决杜绝在粮食经营中逆向操作。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坚决杜绝在粮食经营中逆向操作。在丰收后市场粮价低时,要以保护价敞开收购,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销售,严格执行不降价销售的政策;在欠收后市场粮价高时,不得抬价抢购,并执行省级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确定的销售价格,积极抛售粮食,平抑市场粮价。
三、 切实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堵塞各种漏洞,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坚决查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对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限期整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部门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扭亏增盈,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各种款项。对来自各方面的摊派和不合理负担,粮食部门要理直气壮地拒绝,并予以揭露。
四、 切实加强粮油收购资金管理。粮食收购资金只能用于粮食收购,严禁挤占挪用搞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用途,严禁为当地政府、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贷或担保。已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粮食企业要限期收回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国有粮食企业要把粮食经营以外的附营业务分离出来组成为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将其贷款从政策性贷款中划出来,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单独开户。
附件:内贸部关于吉林、湖北两省粮食企业亏损情况的调查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