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7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1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思茅港景洪港批准为国家一类口岸的请示》(云政发〔1992〕96号)及《关于将思茅港景洪港批准为国家一类口岸请示的补充报告》(云政发〔1992〕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思茅港和景洪港口岸,开展对外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为加强对沿江进入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及船上人员活动的管理,由你省会同云南省军区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二、 思茅港和景洪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你省另文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开办费,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机构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 思茅港和景洪港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