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60号
施行日期1995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改在佘山风景区建立国家旅游度假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上海不再设立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易地在佘山建设国家旅游度假区。
二、 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上海市松江县的佘山,以东西走向的沈砖公路为主轴线,东以方松公路为界,西至规划中的5120国道,南以旗天公路(洞泾旗天村至天马山)为界,北达泗陈公路及佘山镇的罗村山和天马镇的三界址村、九曲村南界。主轴线两侧包括九座小山,即小昆山、北干山、横山、天马山、钟贾山、辰山、西佘山、东佘山、凤凰山。
三、 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的规定。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