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9年06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72号
施行日期1999年06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副政治委员汪宏志、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马少林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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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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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9年06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72号 施行日期1999年06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副政治委员汪宏志、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马少林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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