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28号
施行日期1990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地质矿产部、冶金部、外交部、国家科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你们《关于申请国际海底矿区登记的请示》(国海科字(90)第0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我国在一九九○年内,以“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的名义向“联合国海底筹委会”申请矿区登记。
二、 同意将大洋多金属结核资源勘探开发作为国家长远发展项目,并给予专项投资。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