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05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9〕36号
施行日期1999年05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在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署检〔1999〕28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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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5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05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9〕36号 施行日期1999年05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在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署检〔1999〕28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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