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2〕69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经贸部制订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实施两年来,我国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外贸出口继续以较高的速度增长,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当前制订并颁布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既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恢复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参与国际贸易多边体制,扩大外贸出口。各地方、各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
一、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品种共一百三十八种,比以往有较大幅度减少。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今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还将逐步减少。
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中实行数量配额的,其分配原则、办法及分配数量,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要对外公开发布,涉及商业秘密的也应内部下发通知,以便共同遵循,互相监督。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都要试行招标分配,并逐年扩大试行招标的品种与范围,请经贸部抓紧制订出口配额招标试行办法。
三、经贸部管理配额许可证商品主要是进行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具体执行需要靠地方经贸管理部门。许可证管理政策全国要统一,但发放许可证的具体事务工作大部分可放到地方。
四、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改变某些出口商品的垄断经营。随着企业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经营机制的建立,目前少数出口商品指定外贸企业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的做法,要逐步向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统一联合经营过渡。
五、要建立出口发展基金,运用经济手段来调控出口方向。具体征收、管理与使用办法,由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国发〔1992〕3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
七、《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请经贸部公开发布实施。
各地方、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出口管理体制。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经贸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出口宏观管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参照国际贸易惯例,特制订以下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一、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及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国外对我有配额或要求我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出口额大且易于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共一百三十八种(目录附后)。随着改革的深化,今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将逐步减少。
(一)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品种为三十八种。每年出口数量确定后,由经贸部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及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外贸公司)具体执行。
(二)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出口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品种为五十四种,其中远洋地区配额商品为三十一种,港澳地区配额商品为二十三种。每年出口数量由经贸部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征求有关进出口商会意见确定,原则上分配到各地方和各部门外贸公司执行。
(三)出口金额大且经营秩序易于混乱和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以及少数确需管理的商品,实行一般许可管理,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品种为二十二种。每年将根据情况调整品种。每年出口数量原则上不限制,着重管理经营秩序。
(四)国外对我有配额的二十四种出口商品,继续实行被动配额管理,每年出口数量按双边协议执行。分配办法另行制订。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立项时批准的合同安排出口配额。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和一般许可管理的出口商品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品种共一百一十四种。
(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出口商品按计划和配额数量发证;一般许可管理的出口商品发证数量原则上不限,如国际、国内市场情况变化需限制时,由经贸部提前通知发证机构执行。
(三)经贸部制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一般发证商品发证的事务性工作主要放到地方经贸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
(四)对部分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试行招标办法,由进出口商会主持招标,发证机关在已确定的配额内按企业中标数量和价格核发出口许可证,经贸管理部门监督合同的执行。试行招标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将逐步扩大。
三、出口商品经营管理
(一)计划配额商品中的十六种特别重要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具体由经贸部组织实施。
(二)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外,其他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分配给有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和有该种出口商品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经营(各部门外贸公司由经贸部根据其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分配)。除此以外的出口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
(三)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四)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货物,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1)危及国家安全的;(2)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文物、濒临灭绝状态和珍贵的动物或植物、劳改产品及其他货物;(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4)国内特别紧缺的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
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
需要协调的出口商品,统一由各进出口商会协调管理。经营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的企业应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协调管理办法,由各进出口商会制订,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积极推动和鼓励经营同类出口商品的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经营。
严格执行《商标法》,保护和发展名牌出口商品。
五、增强出口商品管理透明度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每年配额的分配、实施结果,凡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都要公布,以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经贸部负责解释。
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
(共138种)
一、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目录(38种)
1. 大米
2. 大豆(含大豆碎)
3. 玉米(含玉米碎)
4. 茶叶
5. 煤炭(含水煤浆)
6. 钨(指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
7. 锑(指锑锭、氧化锑)
8. 原油
9. 成品油
10. 棉花
11. 棉纱
12. 棉涤纶纱
13. 棉坯布
14. 棉涤纶坯布
15. 蚕丝类
16. 坯绸(包括梭、针织的生、炼、漂绸)
(以上十六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
17. 豆粕及豆饼
18. 花生仁(果)
19. 松香及松脂
20. 原木及锯材
21. 羊绒及无毛绒
22. 兔毛
23. 钢材及废钢
24. 生铁
25. 锡(指锡锭、焊锡及锡砂)
26. 锌(指锌锭、锌矿砂)
27. 铁合金(指硅铁、钨铁)
28. 焦炭
29. 水泥
30. 轻(重)烧镁
31. 砩石块(粉)
32. 滑石块(粉)
33. 烧碱
34. 纯碱
35. 石蜡
36. 中药材(其中:人参、甘草)
37. 四环素
38. 维生素C
二、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商品目录(54种,括号内为实行主动配额的国家和地区)
39. 烟花爆竹(美国、日本、港澳)
40. 芦笋罐头(欧共体、港澳)
41. 水煮笋(日本)
42. 红小豆(日本)
43. 高粱(日本、东南亚)
44. 薇菜干(日本)
45. 栗子(日本、港澳、东南亚)
46. 大蒜(港澳、东南亚)
47. 芝麻(日本)
48. 荞麦(日本)
49. 蜂蜜(日本)
50. 薄荷脑油(欧共体)
51. 苇及苇制品(日本)
52. 蔺草及制品(日本)
53. 阿拉伯袍裤(中东六国)
54. 磷片石墨(日本)
55. 肝素钠(欧共体、港澳、美国)
56. 鲜蜂王浆(日本、欧共体、美国)
57. 半夏(日本)
58. 槐米(日本)
59. 桐木及板材(日本)
60. 棉漂布(日本、港澳)
61. 棉涤纶漂布(日本)
62. 联苯双脂(韩国、东南亚)
63. 甘草制品(港澳、日本、东南亚)
64. 糠醛(醇)(欧共体、日本)
65. 地毯(英国、日本)
66. 硅锰合金(日本、港澳)
67. 蕉柑(东南亚)
68. 冻兔肉(欧共体、港澳)
69. 梭子蟹(日本)
70. 活猪(包括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港澳)
71. 活牛(港澳)
72. 活羊(港澳)
73. 活禽(活鸡、活鸭、活鹅、活鸽)(港澳)
74. 冻猪肉(港澳)
75. 冻牛肉(港澳)
76. 冻羊肉(港澳)
77. 冻家禽(港澳)
78. 活水产品(包括活塘鱼、大闸蟹)(港澳)
79. 鲜水果(包括鸭梨、哈蜜瓜、香梨、荔枝、西瓜)(港澳)
80. 鲜蔬菜(包括大白菜、土豆、萝卜、冬瓜、菜花)(港澳)
81. 皮蛋(港澳)
82. 虫草(港澳)
83. 菊花(港澳)
84. 黄芪(港澳)
85. 当归(港澳)
86. 枸杞(港澳)
87. 党参(港澳)
88. 茯苓(港澳)
89. 苎麻纱(包括纱、条、球、精干麻)(港澳)
90. 苎麻坯布(港澳)
91. 卫生纸(港澳)
92. 盐水蘑菇(港澳)
三、实行一般许可管理商品目录(22种)
93. 食糖
94. 抽纱(手绣、手编)
95. 猪鬃
96. 猪肠衣
97. 黑白电视机
98. 轴承
99. 稀土
100. 桂皮
101. 桂油
102. 重水
103. 景泰蓝
104. 松茸
105. 麻黄素
106. 聚乙烯
107. 铅及铅基合金
108. 镍及镍基合金
109. 镍材
110. 黄磷
111. 铝锭
112. 军民通用化学品(10个)
113. 易制毒化学品(22个)
114.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四、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目录(24种)
(一)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19种)
1. 化学纤维
2. 棉纱
3. 毛纱及毛线
4. 其它纱
5. 棉布(色织布、花布)
6. 化纤混纺布
7. 亚麻帆布
8. 呢绒
9. 枕套、床单、床罩、被套
10. 毛巾
11. 手套
12. 手帕
13. 袜类
14. 毛衫
15. 毛毯
16. 台布
17. 服装
18. 地毯
19. 医用纱布
(二)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5种)
20. 蘑菇罐头(欧共体)
21. 日用陶瓷(英国)
22. 木螺丝(德国)
23. 木薯干、红薯干(欧共体)
24. 黑白、彩色电视机(英国)
说明:1.烟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营。
2. 国际公约管制的军民通用化学品10个为:光气、氯化青、三氯硝基甲烷(氰化苦)、氰化氢、磷酰氯、三氯化磷、亚硫酰、亚磷(PIII)酸的二和三甲/乙酯、一氯化硫、五氯化磷。
3. 国际公约限制的易制毒化学品22个为:麻黄碱、麦角新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伪麻黄碱、N-乙酰邻氨基苯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酸、哌啶、甲基乙基酮、甲苯、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4. 计算机系指:CPU采用80486的微型计算机,以及相当于这一水平或超出这一水平的微型计算机;各类计算机工作站;小型计算机、以及超过小型机水平的各类计算机;各类非国产型号的计算机。
外部设备系指:屏幕为19英寸以上(含19英寸)的显示器,或分辨率为1024×1024,以及超出这一水平的各类显示器;容量超过165MB的磁盘存储器;各类非国产型号的计算机外部设备。
5. 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是按经贸部业务统计口径而列出的19种(类)、238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