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9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96号
施行日期1994年09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福清湾松下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闽政〔1993〕综2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福清松下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海域范围和有关外国籍船舶进出港航线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海军东海舰队商定。
二、 同意福清松下港口岸设立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和商检等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核定为300人,其中边检120人,海关60人,卫检35人,动植检35人,商检50人。以上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港监、船检和口岸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地方解决。
三、 福清松下港口岸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和商检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国家补助420万元,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按《国务院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74号)办理,其余部分由地方解决。港监、船检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地方交通部门解决。口岸各检查检验单位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 福清松下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