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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两个《〈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8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国际海事组织第17届、第18届大会分别以A.724(17)号、A.735(18)号决议通过的两个《〈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A.724(17))

(便利运输委员会成为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原条文由下列条文取代:

本组织设有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以及它在任何时候认为必要的下属机构;它还设有秘书处。

第十五条 第12款的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12、就召开国际会议或按照其他适当的程序来通过已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或本组织的其他机构拟定的国际公约或国际公约的修正案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原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1、理事会应审议秘书长根据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和本组织的其它机构的建议而准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概算;据此并考虑本组织的整体利益和优先次序来确定本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将它们提交大会。

2、理事会应接收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和本组织其它机构的报告、提案和建议案,并将它们转交大会;在大会休会期间,将这些报告、提案和建议案连同理事会的意见和建议一同分发给各会员,供其参考。

3、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四十三和四十八条范围内的事宜,只有在理事会征得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运输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的意见之后才能由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2、款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2、考虑到第ⅩⅥ章的规定,并考虑到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四十三和四十八条规定的各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保持的关系,在两届大会之间的时期内,理事会应负责与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Ⅺ章

插入如下新条文:

便利运输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应由所有会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应审议本组织范围内有关便利国际海上运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

1、履行由便利国际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或根据这样的公约赋予或可能赋予本组织的职责,特别是这样的公约所规定有关通过和修改措施或其它规定的职责。

2、考虑到第二十五条规定,便利运输委员会应大会或理事会的要求,或者如果它认为这种行动有助于其本身的工作,应与其它组织保持有助于实现本组织宗旨的密切联系。

第四十九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

1、该委员会拟定的建议案和指南。

2、有关自理事会上次会议以来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应每年选举一次其官员,并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在履行由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或根据这样的公约或文件赋予它的职责时,便利运输委员会应遵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即使在本公约中有相反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重新编号为第六十一条)

该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除非大会自行放弃本规定,否则任何以应交会费之日算起的一年内没有履行对本组织的财务义务的会员在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运输委员会中均无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重编号为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除非在本公约或在其它任何赋予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运输委员会职责的国际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在这些机构进行表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一会员应有一票。

2、决定须由到会并投票的会员的多数票作出;需要由三分之二多数票才可作出的决定,应由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作出。

3、在本公约中,“到会并投票”系指到会并投赞成或反对票的会员。没有参加投票的会员应被视为没有投票。

相应的修正第五、六和七条提及第七十一条处应以第七十六条取代。

第八条 提及第七十二条处应以第七十七条取代。

第十五条 在第7款中提及第ⅩⅡ章处应以第ⅩⅢ章取代。

第二十五条 在第1款中提及第ⅩⅤ章处应以第ⅩⅥ章取代。

第ⅩⅠ至ⅩⅩ章

第ⅩⅠ至ⅩⅩ章重新编为第ⅩⅡ至ⅩⅠ章。

第四十七至七十七条

第四十七至七十七条重编为第五十二至八十二条。

第六十六条 (重新编号为第七十一条)

提及第七十三条处以第七十八条取代。

附:标题中提及第六十五条处以第七十条取代。

第六十七和六十八条(分别重新编为第七十二和七十三条)

提及第六十六条处以第七十一条取代。

第七十条(重新编为第七十五条)

提及第六十九条处以第七十四条取代。

第七十二条(重新编为第七十七条)

在第4款中提及第七十一条处以第七十六条取代。

第七十三条(重新编为第七十八条)

第2款中提及第七十二条处以第七十七条取代。

第七十四条(重新编为第七十九条)

提及第七十一条处以第七十六条取代。

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A.735(18))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内容由下列文字代替:

“理事会应由大会选出的40个成员国组成。”

第十七条内容由下列文字代替:

“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大会须注意下列条件:

1、10个成员应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2、10个成员应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家;

3、20个成员应为不是根据上述第1或2款当选的,并在海上运输和航行方面具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而且他们被选入理事会将会确保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地区均有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第2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2、理事会开会的法定数目为26个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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