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5年07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1995〕60号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5年7月24日 国法函[1995]6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1995年1月16日《关于明确地热和地下水属性的请示》(津政法制[1995]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 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鉴定于地下热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关系较为密切,在城市规划区内又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在依法办理地下热水(25℃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