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4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70号
施行日期1994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塘汛机场迁建工程立项的请示》(川府发〔1993〕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迁建四川绵阳塘汛机场。新机场场址确定在绵阳市南7公里附近,机场名称为绵阳南郊机场。
二、 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C级标准建设,航站区建设及投资规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工程建设资金由地方筹措解决。民航为改善训练条件而增加设施的投资,由民航承担。现机场内民航飞行学院训练、生活设施,由地方政府在新机场内按同等规模新建。
三、 新机场平时由地方政府负责统一管理,无偿供地方开展民用航空运输和民航飞行学院训练使用,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新机场启用后,旧机场停止使用,并无偿交绵阳市人民政府统一开发使用。
四、 新机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参、国家计委审批。有关机场迁建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五、 为保证飞行安全,其他机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同时开展民用航空运输业务和飞行学院飞行训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日
(本文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