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8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7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8〕47号

施行日期1988年07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8年7月21日)

中央曾三令五申要求精减会议,但是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仍有增无减。有些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开了;有些可以三五天解决问题的会议一开就是十天半月;有些可以来少数人的会议却来的人很多;等等。在一些同志的观念中,似乎解决问题只有靠开会,不开会就无事可干了。许多同志一年到头不知要参加多少会议,而没有时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会议多,开会时间长,给下级单位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剧了交通运输、城市供应和住宿的紧张状况,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很大浪费,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深化改革,更新观念,转变机关职能和领导作风、领导方法。当前,有必要通过加强审批把关和控制会议经费等措施 ,首先把全国性会议精减下来。为此 ,特作如下通知:

一、 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系统在各地的机构来人参加的各种全国性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座谈会、表彰会等,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经费预算制度。

二、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列明会议经费。凡拟在下一年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的,应于十一月底前将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行文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经财政部)会签后,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在年底前作出答复。由于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三、 会议各项具体经费开支标准 ,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制定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并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转嫁负担。举办单位要求与会人员自理食宿费用的会议,出席单位可以拒绝派人参加。任何会议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发物品。

四、 召开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出席人员和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力求减少会议天数,全国性的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三天,最多不超过五天。

五、 凡可以利用电话、电视、广播等现代化宣传、通讯手段办到的事情,如布置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等,不要召开会议。邮电部门、广播影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提供方便。凡拟召开全国性表彰会议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 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热点城市开会。所有会议都应尽量利用机关内部招待所、礼堂 ,不准租用高级豪华宾馆、饭店 ,也不准在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用公款组织游览活动。

七、 各部门、各单位召开全国性会议,一律不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讲话、接见、照相。确需邀请的,应经国务院办公厅呈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工作会议讨论的问题需要国务院决策时,可以通过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安排时间听取会议汇报。

八、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和经费预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对下属司、局召开全国性会议(包括地区性会议)要从严掌握,由部门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各类学会、协会召开全国性会议(包括地区性会议),也要从严厉控制,由其所挂靠的部门领导办公会议审批。由部门批准召开的专业会、座谈会等,凡出席人员超过一百人或会期超过五天的,须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九、 在此之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如何精减会议,作出相应规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