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6年7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工作,提高中医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充分发挥中医中药防病治病的作用,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中医管理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家中医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卫生部代管。其主要任务是管理中医事业和中医人才培养等工作,继承发扬中医药学,为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二、 国家中医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中医工作的条例、法规;
(二)根据国家要求,编制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和建议中医事业经费与基建投资的分配使用;
(三)管理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等机构,并在业务上指导西医机构内的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专业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管理中医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中医药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三、 国家中医管理局编制八十人,下设必要的副司局级机构,行政后勤工作由卫生部统一管理。
四、 国家中医管理局成立以后,计划、财政单列户头。
中医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给予有力的支持,使我国中医事业尽快地发展起来,为增进人民健康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