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7年)国务院关于湛江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115号

施行日期1987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口岸办:

国务院口岸办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开放湛江机场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湛江机场对外开放,限我国籍飞机从该机场出入境;同意开办湛江至香港间的不定期包机业务。

二、 同意增加湛江机场检查检验等单位人员编制七十七人。人员来源除边检外,均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剂,不在社会上招收。其它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 湛江机场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中国民航局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