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6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1〕44号
施行日期1991年06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安排北疆铁路贷款补贴的请示》(新政发〔1990〕10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会议确定的意见(国阅〔1986〕130号),国家给你区北疆铁路贷款补贴人民币九千万元,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各负担四千五百万元,从明年开始拨款,每年各拨付一千五百万元,一九九四年拨清。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分别列入当年的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