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34号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1]34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由江苏省承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01]13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请你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国办函[2000]81号)的精神,共同组织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