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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23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转报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深圳机场建设所需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营运后的所得税按特区企业待遇征收。

二、 在机场所在地与外商举办的合资项目,不享受特区企业待遇,个别特殊项目要求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应专项报批。

三、 机场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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