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23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转报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深圳机场建设所需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营运后的所得税按特区企业待遇征收。
二、 在机场所在地与外商举办的合资项目,不享受特区企业待遇,个别特殊项目要求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应专项报批。
三、 机场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