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2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Alpha提示本文件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已失效/已被修改,请谨慎参考。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为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各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成立后的有关事宜,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