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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在规定时段切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3年07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3〕154号

施行日期2003年07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在规定时段切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问题的请示》〔皖府法函(2003)5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电信网络畅通,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信服务,不得随意切断网络接入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营业时间的强制性要求仅是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网吧),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并未作出相关规定。且该条例对网吧违反经营时间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有关部门只要依法加强对网吧的监督检查,是能够保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落实,似不宜采取切断接入服务的办法。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规定时段切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问题的请示

(2003年5月9日, 皖府法函〔2003〕5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在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面,对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规定时段切断互联网经营服务场所接入服务问题,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有不同的意见。电信业务主管部门认为,《电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电信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定时切断服务不合法。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认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各单位应在每日的零时起上午八时停止对所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

我们认为,《电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经批准应是未经电信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电信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冲突。作为省级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全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规定时段切断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接入服务。

特此请示,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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