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4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4〕43号
施行日期1984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礼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国务院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地区参照办理。
关于礼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关于修订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通知》(国发[1984]48号)发出以后,有些部委对文件第六条中关于高级消费品、一般礼品、纪念品及一般的电子表、计算器的划分和处理问题,理解不一,感到不好掌握,要求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规定,以便贯彻执行。为了做好接受礼品的管理工作,现将上述礼品的划分和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 高级消费品。国务院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所接收的高级消费品,如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电冰箱、计算机、收音机、摄影机、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打字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钟表、地毯等,应按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受礼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留用某些高级消费品,应申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不得自行留用和处理。
二、 一般小礼品、纪念品。根据目前情况,按国内市场价格单价在十五元以下为一般小礼品、纪念品,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个人。
三、 一般的计算器。只具有加、减、乘、除、百分比、开平方运算功能的一般计算器,在满足单位工作需要之后,可作价处理给个人。其他多功能计算器、台式计算器,应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作为一般计算器作价处理给个人。凡是录音机、收音机带计算器的,按录音机、收音机上交。
四、 一般电子表。只是塑料壳的液晶显示表(包括低档液晶显示项链表)、显示器、计时器,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作价处理给个人。金属壳液晶显示表和带走针的电子表、机械表及高档项链表,均应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自行留用和作价处理给个人。
五、 各单位按规定经批准留用的礼品,应建账加强管理,严格管理制度。按规定作价处理的礼品,所得款项应上缴国库。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198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