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51号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核批江阴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请示》(苏政发〔199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江阴港口岸设立边检、港监、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检查检验机构。边检核定编制九十人。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港监的人员编制分别控制在八十人、二十人、二十人、四十人、二十人以内,人员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二、 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各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百万元。港监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决。所需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