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10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160号
施行日期1985年10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区《关于请审批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和桂林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桂林市是我国重点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建设都要与这一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要严格控制桂林市的城市人口规模,到本世纪末,老城区的人口应当控制在三十五万人以内。建设西城新区要能起到疏解老城区人口、调整城市功能布局、为发展旅游事业服务的作用,严格控制由外地迁入与发展旅游事业无直接关系的企事业单位。老城区的改造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要积极发展为旅游事业服务的各项经济事业,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要加强旅游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桂林独有的秀丽山水风景和自然景观是大自然赋予的宝贵财富,一切建设都要与山水风景相协调,严格禁止在风景区或规划的绿化用地内建设有碍山水自然景色的建筑物、构筑物。要结合详细规划,着重把山水、文物的保护规划进一步搞好,不仅要保护山水、文物等景物本身,而且要重视其环境景观的保护。景物附近均需按总体规划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文物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建筑控制区,并对建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造型等作出具体规定,严加管理。规划中的允许高层区及其中的建筑物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由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研究慎重确定。严禁在风景区内填塘建房、开山取石、毁林开荒或挤占绿地、水面进行建筑。
要认真研究重点风景点、风景地段的合理旅游容量,发展旅游事业的计划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发展规模均应与之相适应,作好统筹安排。
要加强城市和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现有污染环境、扰民的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应限期予以治理或搬迁,市区内不要再安排休养疗养单位。进一步搞好城市和郊区的绿化。
要抓紧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鉴于桂林市城市和风景区的建设维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很重,请自治区和桂林市采取多种资金渠道解决城市建设维护资金问题。
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必要时由市人代会制定专门法规。各级领导部门和驻桂林市的各单位都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及有关法规,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同心同德,把山水甲天下的桂林建设得更加秀丽多姿。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