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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6年10月14日)

目前,粮食作物的秋冬季播种即将开始,为安排好粮食生产,保证明年粮食产量稳定增长和国家必需的商品粮来源,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稳定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一九八七年全中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仍维持一九八六年的一千二百一十五亿斤水平。个别地区定购任务突出不合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不减少国务院核定的定购任务前提下适当调整。为了以丰补欠,保证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购任务仍按九折包干,即90%的部分按“倒三七”比例价结算,其余10%按“议转平”价结算。

二、 充实合同定购的经济内容。一九八七年中央专项安排一些化肥、柴油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每百斤贸易粮拨付优质标准化肥六斤、柴油三斤(上调中央的合同定购粮食,每百斤贸易粮仍拨给优质标准化肥十斤)。各地也要尽可能挤出一部分化肥和柴油用于粮食定购,同中央拨付的部分合在一起确定挂钩标准,向农民宣布。中央专拨同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一律按平价保证供应,不准挪作他用,由各地有关部门印制票证发给农民购买。票证当年有效,允许群众之间相互调剂。国家对合同定购的粮食发放预购定金,由粮食部门按合同定购粮食价款的20%发放,在农民交粮时扣还,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拟定下达。预购定金主要用于商品粮集中产区和粮食专业户,不缺少资金的,也可以不发放。

三、 从一九八七粮食年度开始,国家对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外的粮食,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让农民从多卖议价粮中增加收入。国家弥补平价粮食收支差额所需要的粮食,用“议转平”的办法解决。“议转平”的粮食品种,限于大米、小麦、玉米和主产区调出的大豆。“议转平”的具体办法,由商业部、财政部另行下达。

四、 一九八六粮食年度国家委托代购计划,从秋粮收购开始,除小麦外,可通过议价收购方式完成。向农民议购的价格,每斤贸易粮可在原超购价基础上加三分钱;市价低于这个水平的,应随行就市议购。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手续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差价款。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五、 在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平价粮食销售,扩大议价销售和市场调节范围,争取在三、四年内逐步做到合同定购与平价销售所需要的粮食基本平衡。

以上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内容,各地要及早向农民宣布,讲清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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