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74号
施行日期1994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发〔1993〕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94〕财预字第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为了理顺基本建设资金渠道,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新的职能分工,对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投资中央负担的投资来源,由现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各负担一半,改为由国家计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这项资金,以后由财政部在每年财政预算的基本建设投资中,根据财力情况,统一划拨给国家计委。
二、 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投资问题的其他方面,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文件执行。口岸检查检验配套项目的审批,由国家计委和国家口岸办按国发〔1993〕44号文件执行。
三、 对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已经审批的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中由中央负担的投资,需在1994年拨付的,作为过渡,仍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分担。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