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0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股份制改制有关问题的报告》(沪委发〔1993〕1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市与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中国石化总公司商定的上海石化总厂地区股票发行方案。
二、 上海石化总厂进行股份制改组并到香港上市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可按《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石化总厂等九家企业到香港上市的通知》(国函〔1993〕92号)的有关精神办理。国务院已责成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分别在股份制改组及股票发行工作方面牵头并协调,不再另设领导小组。
三、 上海市的股份制试点对全国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希望你市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做好上海石化总厂股份制改组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