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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6〕57号

施行日期1986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六年六月五日 国发〔1986〕57号)

今年各地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普遍重视了粮油生产,夏粮、油菜籽面积增加,大部分地区长势良好。为了切实做好夏季粮油收购工作,并注意控制粮油销售,特通知如下:

一、  要大力做好粮油收购的政策宣传工作。要使广大农民和干部懂得:粮食合同定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在正常年景应当保证完成;国家委托各地代购的粮食,是在减少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后,为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必不可少的需要而安排的,也应保证完成。在保证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国家委托代购计划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市场调节,搞好多渠道经营。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  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对合同定购的粮食,按规定的比例价收购;对国家委托代购的粮食,按不超过原超购价收购;议购粮食的价格,要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对油菜籽,要按国务院规定的比例价敞开收购。收购中要坚持依质论价,不准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

三、  要切实搞好组织和服务工作。在夏季粮油收购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收购工作顺利进行。收购资金要落实到县,及时拨付。 对农民卖粮、油

款, 要如数付给,不得代扣任何款项。无论国营、集体或个人,在多渠道经营中

,从市场购销粮油均不得哄抬价格,不准投机倒把。各级粮食部门要改进服务态度,想方设法便利农民交售。

四、  要从紧掌握粮油销售。各地要认真抓好粮油调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粮油销售。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等,其口粮可以自理,也可供应议价粮。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再开新口子。已经安排的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除支持生猪生产的以外,其它项目应适当压缩,节约使用。要经过努力,多收购一些,少销售一些,争取今年结余一些粮油,以充实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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