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5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63号
施行日期1985年05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原则同意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
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汽车制造工业和科学、教育、文化事业都有较好的基础。长春市今后的发展,要充分发挥科研、文教方面的优势,对现有机械工业进行改造,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并积极发展食品、电子等工业以及第三产业,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学教育事业发达、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长春市今后的一切新建和改建都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在长春的各级党、政、军单位都要模范地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划实施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市区人口到二○○○年控制在一百六十万人左右,城市生活居住用地要留有发展余地。做好包括所辖县在内的城市地区规划,搞好区域范围城镇的发展布局。为了控制市区人口的增长,今后在长春市区内不再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严格控制用水量大的企业的扩建。确实需要新建的大、中型项目应安排在县镇建设。
二、 要尽快研究改变城市燃料结构,解决市区的烟尘污染问题。
三、 要对城市交通进行调查和分析,合理组织城市客货运输。对城市交通干道的建设,要适应交通量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选用不同的形式。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研究适应城市发展特点的新的交通结构。
四、 要处理好城市新建和改造的关系,旧城改造要与新区开发相结合,逐步对旧城区破旧危房进行改造,注意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环境。
五、 要进一步搞好城市绿化,发展多种多样的绿化形式,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把长春市的城市绿化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六、 要节约用水,注意水源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作为城市水源的新立城水库、石头口门水库的正常蓄水,抓紧进行第二松花江引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七、 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在伊通河市区段河床、堤坝上乱占地、乱建设、乱倒垃圾的状况,以提高河流的抗洪、泄洪能力,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 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城市规划机构,充实力量,抓紧编制近期建设地区的详细规划,把长春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