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5〕66号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协调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并为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工作的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国务院决定成立经济调节办公室,作为国务院直属办事机构,由田纪云同志分管。
办公室由柳随年同志任主任,李朋、阎颖、邱晴同志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选调,编制暂定二十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必成立类似机构,需要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请示报告和联系工作,仍按原来的渠道办理。
国 务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