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2〕62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安徽、广东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宝钢三期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李东冶同志继续作为国务院代表,协调处理宝钢三期工程建设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重大问题。
二、 由国家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的领导同志,成立宝钢三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宝钢三期工程建设,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