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25号
施行日期1987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注:根据1993年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3]17号),此文件已无效。***)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在规定范围内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特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