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10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8〕48号
施行日期1998年10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交通部:
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67号)规定,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垂直管理体制,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合并中央与地方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在统一领导体制下,界定有关水域的中央与地方的管理分工。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做好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准备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对完善我国水运管理体制、加强水上安全监督、促进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 交通部要抓紧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的组建工作,同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提出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合并实施方案,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三、 在实施方案出台前,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工作不断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 为保证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合并工作顺利进行,对中央和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以及资产等实行冻结。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机构合并时,以国办发〔1998〕67号文件下发之日(1998年6月18日)的有关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