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0〕66号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修缮开发清东陵所需资金的请示》(冀政〔1990〕95号)收悉。经请示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清东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它的修缮开发应有科学、完整的规划。请你们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勘测、论证后制定维修方案,并据此提出详细、确切的经费预算。
二、 维修工程所需资金,主要应由地方财政解决。考虑这项维修工程耗资较多,对你省财政确实难以支付的部分,可请国家文物局纳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计划,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在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补助的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数额,请你们直接与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