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1〕41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
你部《关于拟在香港设立中国船级社分社的请示》(〔91〕交人劳字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部在香港设立中国船级社香港分社。
二、 该机构在香港的主要任务是:接受香港和外国政府的授权代行船舶法定检验及发证;承担停靠香港的中国籍船舶的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及发证;承担加入中国船级社船级的非中国籍船舶的船级管理工作。
三、 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待清理整顿驻港机构工作结束后,纳入交通部驻港机构系统一并考虑。目前,可先派少量急需人员赴港开展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