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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安委〔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4年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来,烟花爆竹生产准入标准进一步提高,一大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被依法关闭,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有所改善。但受市场需求旺盛的影响,今年以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增多,导致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生产经营已成为烟花爆竹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1至7月,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事故84起,死亡132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68%和11%。其中,因非法生产导致的事故29起,死亡67人,分别占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5%和51%。这些情况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打击取缔和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上升的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 严格落实基层人民政府监管责任

针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主要集中在农村,以家庭作坊式生产为主,以及分散、隐蔽等特点,各地区要重点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真正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在烟花爆竹传统产区、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指定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对重点村实行包村监督;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认真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当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增多趋势明显,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立即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认真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的,发现后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其他工作。


四、 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和产品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氯酸钾的管理,依法从严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氯酸钾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氯酸钾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明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不得向无法证明使用用途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氯酸钾,严禁使用单位将氯酸钾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氯酸钾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详细记录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记录档案要长期留存备查。要充分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标签标识制度,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监控,堵塞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五、 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把因非法生产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重点地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群防群治,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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