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20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20)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指示》(冀政〔2001〕4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收悉。同意《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