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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7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棉花、羊毛、麻类、蚕茧、化纤等纺织纤维出现了大发展形势。 今年初, 中央确定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取消了棉花的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允许农民上市自销,进一步扩大了棉花等纺织纤维的市场调节。为了适应这种情况,防止棉花等纺织纤维在流通过程中由于质量和等级升降产生较大的经济差额,合理地保护农民和商业、工业方面的利益,必须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和性质。

(一) 国家标准局纤维检验局改称中国纤维检验局(仍为司局级),作为全国最高纤维检验管理机构,仍由国家标准局领导、属事业单位,编制人数控制在一百二十人以内(含工勤人员)。

(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由当地标准局领导 (无标准局的由经委领导), 业务上接受中国纤维检验局的领导。商业、纺织等部门的纤维检验工作也要加强,在检验技术上接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指导。

二、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  中国纤维检验局的主要任务是: 制订纤维检验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制订和修订棉、毛、麻、茧等纺织纤维的国家技术标准;制造、更新、仿制和保存各种纤维的实物标准。

(二)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纤维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和复验仲裁,并以复验仲裁结果作为交接结算的凭证。

三、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制订和执行棉、毛、麻、茧等纺织纤维的国家标准时,如发生偏差应负技术责任。在检验机构内部,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技术考核和奖惩办法,不断提高检验质量。

为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 做好质量检验, 监督检验和复验仲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专业纤维检验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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