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8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8〕22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自2008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8项香港商品、2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8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27101999 其他润滑油、润滑脂及其他重油 6 0
2 28269010 氟硅酸盐 5.5 0
3 34031900 其他含有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制剂(按重量计<70%) 10 0
4 39079910 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 6.5 0
5 39169010 聚酰胺制的单丝、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10 0
6 84603900 其他刃磨(工具或刀具)机床 15 0
7 84775900 其他橡胶或塑料的模塑机、成型机 5 0
8 85184000 音频扩大器 12 0
注:表中进口货物的商品范围以税号为准。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8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1520000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碱液 20 0
2 29054500 丙三醇(甘油) 14 0
注:表中进口货物的商品范围以税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