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问题一:作为涉外法治和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仲裁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人民法院在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方面尤其是支持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面,有哪些新的思路和举措?
答: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积极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健全仲裁司法审查归口办理机制,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程序及报备机制;发布仲裁司法审查专题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等,加强对下指导,促进法律适用统一;2021年底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22条仲裁司法审查规则,为审判实践相关疑难问题提供指引,有效提升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分两批确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今年3月迭代升级的“一站式”平台,实现了早期中立评估、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的在线对接和办理。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国际商事案件中有9件为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国际商事法庭直接处理一些重大复杂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确立和统一裁判规则的同时,极大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三是支持试点地区仲裁制度依法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有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北京“两区”建设等司法政策文件,支持国内仲裁机构与境外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引入国内外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依法探索“三特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临时仲裁制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例如,上海高院于今年6月发布了《关于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及“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司法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提升新类型国际仲裁司法案件办理程序和法律适用的规范性、统一性,促推上海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四是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已经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明确要共同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有效提升仲裁公信力,并就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积极构建仲裁、调解、诉讼有效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等议题作出部署。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举办首期同堂培训,仲裁司法审查法官、仲裁员、仲裁机构人员共同参训,增进沟通交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健全仲裁司法审查机制,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助力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
问题二:刚刚提到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在2024年进行了新一轮升级,请问新升级对于仲裁与诉讼的对接有什么新的成果?
答:“一站式”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官方网站设立的在线服务平台。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用顺畅的系统对接、高效的机制衔接、规范的流程设计,实现“一站式”信息化平台的迭代升级。2024年3月31日,“一站式”平台升级版正式上线。升级后的‘一站式’平台,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优势。
一是实现多元解纷的有机融合。新的“一站式”平台包括调解服务、仲裁服务、诉讼服务、辅助服务(例如中立评估+案件排期)4个功能模块,连接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诉讼服务网、网上保全系统、调解平台、人民法院互联网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办案平台、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以及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当事人在登录后即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元化解纷方式及相应机构。比如当事人可在平台的“辅助服务”中选择中立评估功能,申请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根据案件情况提供专业评估意见,让当事人获得足够信息判断可能出现的结果并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服务”模块可以实现由仲裁机构直接审查立案。通过“调解服务”模块,可以申请调解机构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进行在线调解。平台的升级改造有助于提高纠纷化解的效率,同时也极大降低了纠纷化解的时间、经济成本。
二是实现多元解纷的高效衔接。“一站式”平台可以在4个功能模块下的不同平台之间进行切换,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比如,‘一站式’平台的仲裁保全服务流程。之前,申请仲裁保全需要仲裁机构和当事人通过邮递或现场送达方式将相关材料递交到人民法院,过程耗时费力。现在,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平台转递,提升文书材料递交、审核的便捷度,提高仲裁保全的速度,也有效提升了仲裁的效率和吸引力。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结一起标的金额达10亿人民币的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裁定作出后通过“一站式”平台直接向案涉仲裁委员会送交了裁定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流程与仲裁机构的有机衔接、高效对接,也改变了以往案件办结后,案涉仲裁机构无法获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问题。上述举措有力支持当事人选择仲裁,优化完善仲裁与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鲜明立场。
后续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丰富“一站式”平台应用场景,加强功能建设,提高平台流程与纠纷化解辅助功能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致力于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选地。
问题三:2022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开展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此项工作进展如何,可否作一下介绍?
答: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海南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加强法律政策支撑等6个方面部署了27项工作任务,目标是将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并明确到2025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初具规模。
司法部认真落实《试点方案》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各试点地区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试点工作任务落实:一是会同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在上海组织召开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各试点地区工作推进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二是组建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家委员会,为试点工作提供智库支持。三是组织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题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评估标准,并对各试点地区开展了中期评估。
据统计,2023年,试点地区8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7.9万件,标的额6000亿元,占全国标的总额的52%;办结的涉外案件量占全国涉外案件数的72%,涉外标的额占全国涉外标的总额的69%。据有关国际知名研究报告显示,在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中,北京和上海位居前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已跻身全球知名仲裁机构行列。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按照《试点方案》部署任务要求,结合中期评估情况,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推进落实《试点方案》任务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