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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6年03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3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3月9日)

《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一再告诫全党,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要注意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下达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对扭转加重农民负担的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民的拥护。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区的农民负担又出现“反弹”,有的地方的问题相当严重,甚至由此引发了逼死人命等恶性案件。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这种“反弹”的势头。

党中央、国务院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约法三章”:第一,坚决把不合理的负担项目压下来,停止一切不符合规定和不切合实际的集资、摊派项目;第二,暂停审批一切新的收费项目,禁止一切需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第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国务院规定的提留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清醒地看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治,要有政治观点,要有群众观点。减轻农民负担决不只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关系农村大局稳定,关系正确对待农民、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联系的重大政治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上来,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大事、要事、急事来抓,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我们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一定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一定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切不可要求过高、过快、过急。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非常谨慎地处理好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问题,绝不允许动用专政工具,动用公安、武警、保安人员,动用枪支、警棍等,绝不允许非法抓人、铐人、关押人和收取农民家中的财物,如有违犯,严惩不贷。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春节后,各地要对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重点检查“约法三章”的执行情况。对所有向农民收费的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是不符合中央规定、违背“约法三章”的,不管来自哪一级,不管来自哪个部门,一律停止执行。检查清理要以县为单位、逐乡逐村解决问题,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搞特例。省、地(市)两级负责督查,要一级检查一级,各级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专项治理,对农村“三乱”(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要限期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要自行检查清理,作出规定,明确要求。要抓紧查处一批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恶性案件,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上一级领导机关的责任。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

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为减轻农民负担做了大量工作。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是正确的。经过各方面的艰苦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摸索了一些有益的做法和经验。

(一)进一步落实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建立并较好地落实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由省级领导任组长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的省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的省规定,对擅自出台加重农民负担项目的,按谁出主意谁负责、谁签发文件谁负责、谁讲话谁负责的原则,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二)加快了法规、制度建设。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地方性农民负担管理法规或行政规章。一些地方逐步建立了农民负担预决算、专项审计、监督卡等监督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基本把住了农民负担项目审批的源头。近两年,农业部等五部门严格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先后对农村治安、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教育、土地管理等部门涉及农民负担方面的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做到了不擅自开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出台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四)加大了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1994年发生的9起恶性案件已得到查处;去年发生的几起案件,大部分也已查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各地普遍开展了对农民负担工作的执法监察。

(五)狠抓了农村“三乱”的治理。针对目前一些地区农村“三乱”比较严重的状况,许多地方进行了专项治理。有的省制定了教育集资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程序;有的省加强了对农村低压电价的管理;有的省对农村“一度电、一方木、一辆拖拉机、一艘渔船、一个中小学生、一张证明”的收费情况进行了重点清理。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去年大多数地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得是好的,特别是去年8月全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宣布“约法三章”之后,各地立即行动,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农民负担上升的势头有所遏制。


二、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的农民负担又出现“反弹”,有的相当严重。有些地方农民实际负担超出了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限额,超过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主要问题有:

(一)“三乱”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安排农作物种植时向农户罚款;有的地方在结婚登记、计划生育、中小学教育等工作中向农民收取不合理费用;有的以摊派方式强行要求农民交养老保险金;有的在粮棉收购中强行代扣代缴各种款项。不少地方在修路和中小学建设中搞一些不切合实际的集资,涉及面广、数额大,农民不堪承受。

(二)一些地方仍在执行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以押金的方式继续向农户变相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有的以提高电费的方式继续收取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

(三)擅自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有的县、乡不按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规定的程序报批收费项目,以县、乡人大决议、领导讲话和推广典型经验的方式,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

(四)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提留统筹费。一些县、乡在预算外加项加码和对五项统筹擅自规定比例,平调、挪用集体资金,高估或虚报农民收入、抬高提留统筹费数额等。

(五)一些地方又发生了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的伤亡事件和干群冲突。去年以来,山东、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四川、河南等省都发生了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导致人员伤亡的案件,有的农民被逼自杀或被打死。江西、安徽、贵州等省还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了干群冲突。

对上述问题,农民群众意见很大,反映强烈。1995年,仅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待的涉及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就比1994年增加了40%以上。一些地方农民负担减而复增,已缓解的干群关系又趋紧张。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之所以在一些地方未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农民负担一再“反弹”,主要原因,一是思想认识问题还未解决,一些地方的领导同志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一般性工作,往往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采取得力的措施。二是不从实际出发,过高地估计农民的富裕程度,搞建设不量力而行,资金不足就向农民伸手。三是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有的甚至目无法纪,不尊重农民的民主权益。四是乡镇机构庞大,“吃皇粮”的人太多。五是有关农民负担的法规不健全。


三、 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按照“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规范管理、群众监督”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宣布的“约法三章”,重点解决好提留统筹费超过规定比例和农村“三乱”问题。从今年开始要力争达到:在县一级的范围内,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控制在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限额以内,不得突破;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逐步纳入依法有序管理的轨道,使农村“三乱”得到制止;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为此,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标准,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按照“约法三章”的要求,确保本地区提留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不得擅自出台任何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要严格检查“约法三章”的执行情况,做到令行禁止,有违必究。

(二)坚决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源头。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基金等项目,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对擅自乱开口子向农民要钱、要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党纪国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5〕52号)的要求,抓紧对农村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制定农村集资管理办法,规范各种收费行为。

(三)实行提留统筹资金统一管理制度。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的统一提取、管理和使用,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改“拨付制”为“报账制”。当前要重点推行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的三项制度:一是预决算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预决算方案执行,不准层层加码,不准乱塞项目,不准乱分比例。二是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已建立监督卡制度的地方,要做好完善工作;尚未建立监督卡制度的地方,要尽快建立起来。今年农民上缴费用要全部做到凭卡收取。三是建立健全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并逐级上报审计结果,定期公布。同时,普遍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乡、村两级凡与农民有关的政务和一切财务收支,包括各种集资、收费都要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村,要组织力量及时清理整顿,切实解决平调、挪用、挤占集体资金的问题。各地要尽快制定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的管理使用办法,健全劳动积累制度,管理和使用好“两工”。

(四)健全分工协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管好提留统筹费和“两工”,做到不突破限额,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与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罚款、收费等项目和文件,共同纠正和查处农村“三乱”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加强执法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基金的管理,严肃处理各种乱征乱收行为;物价部门要强化农村的价格管理,认真查处各种乱涨价行为;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各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坚决把过高的标准降下来。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群众举报和案件查处制度。执法检查要把检查和处理结合起来,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恶性案件,要坚决查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倾听群众的呼声,对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专项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执法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出台的项目要立即取消。对乱收的款物要及时督促清退。

(六)务必做好灾区、贫困地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对于灾区、贫困地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给予特别的重视,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同关心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结合起来。要安排好灾区、重点贫困地区群众和特困户的生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灾区、贫困地区税费减免工作。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民搞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集资、募捐活动。灾区、贫困地区农民群众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的绝对额不得超过上年。

(七)加强宣传工作,把法规、政策交给干部、群众。各地要利用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颁布五周年的时机,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教育干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为广大干部的自觉行动。要教育广大农民群众认真履行应尽义务,依法抵制不合理负担。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和总结推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经查实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公开报道,以起警示作用。

(八)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禁采取非法手段向农民收取款物。各级干部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基础上,办事既要量力而行,也要群众自愿。条件不具备的,群众不愿意的,就不要硬办,不要强迫命令。要反腐倡廉、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为农民办实事,密切党群关系。不得动用公安、武警、保安人员和使用警械、警具参与向农民强制性摊派、集资以及收取各种预付款的活动;不得派公安干警参加任何部门向农民摊派的收费、罚款活动;不得以“小分队”、“突击队”、“工作队”等形式向农民强制收取款物。

(九)尽快完善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农民负担的立法,要加大对违反政策法规、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力度。抓紧制定有关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十)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下决心精简县、乡超编人员,压缩村社享受补贴的人员,杜绝不合理开支。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大力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实力。要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试点县的示范作用,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途径,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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