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扬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84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扬州高港和卞港港口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苏政发〔1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扬州港(原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港区开放范围和军事设施保密事宜,由你省和省军区商定。

二、 扬州港、高港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海员俱乐部等单位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和办法,由你省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 扬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