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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72号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请示》(环计[1996]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计划和目标》),由你们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九五”计划及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 《“九立”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汁划》(《计划和目标》附件1),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

三、 《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方案》(《计划和目标)附件2)的有关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优先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和国家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九五”计划及年度计划。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和企业解决,国家在贷款、利用外资和经济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对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所需要的资金,请各级计划、财政部门积极予以支持。

四、 组织实施《计划和目标》是贯彻落实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务院关千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重要措施,对实现“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意义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实现  “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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