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15号
施行日期1994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外经贸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成立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的请示》(〔1993〕外经贸政发第6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储备制度改革,推动国家专项储备粮实行内外贸联合经营,国务院同意外经贸部所属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国家粮食储备局所属一家公司合资组建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
二、 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总注册资金为一亿元人民币,合资双方各出50%,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分期到位。公司主要经营国储粮油进出口串换业务,兼营国储粮油仓储运输及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进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业务。
三、 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作为独立经营实体,不隶属或挂靠任何部门。公司的章程由外经贸部、内贸部联合审核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