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13号
施行日期1987年0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深圳市东角头码头对外开放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东角头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 同意给口岸检查检验及管理单位增编八十人,东角头码头的检查检验任务由蛇口现有机构承担,不单设机构。
三、 所需办公、生活设施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专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 其他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另文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