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3〕3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7月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中,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2人;7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白坪乡煤窑沟村东风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21人;7月27日,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截至目前死亡27人,尚有8人下落不明;8月11日,山西省大同市杏儿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截至目前死亡37人,5人下落不明;8月14日,山西省阳泉无烟煤集团公司三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国务院领导同志接到事故报告后,当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抢救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务必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势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状况,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领导同志务必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发展生产建立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之上。各级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靠前指挥,深入煤矿基层,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搞好监督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实实在在的加强和改进。
二、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产煤地区各省(区、市)、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近期专门召开一次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专题研究提出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具体措施。对事故隐患严重的煤矿,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标准的不允许恢复生产;同时,要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从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并要经常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到煤矿井下检查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负责解决各种问题,确保煤炭企业安全生产。
三、 深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等文件要求,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认真吸取已发生的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以矿井“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和杜绝违章生产、违章指挥为重点,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凡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该进行瓦斯抽放而没有抽放的矿井,没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高瓦斯矿井,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的矿井,以及7月份以来发生特大事故的地区,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各类煤矿企业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四、 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要坚持分类指导,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察、跟踪监察。要超前做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现象,并视其危害程度,发出停止作业、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等监察指令,对拒不执行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煤矿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按无证非法矿井论处,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关闭,并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力度,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在事故查处上存在的纵容、拖延和失之过宽的现象。对一个时期以来发生的所有煤矿事故,都必须一查到底,切实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教育和警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近期内对各地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煤矿安全整顿的情况;煤矿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治理情况;2002年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存在差距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和督促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30日之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