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9〕10号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对棉花实行统一进口经营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十分敏感。为了防止多头对外,把市场搞乱,国务院同意把棉花列入一类进口商品,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请你部组织实施,严格把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棉花进口实行统一经营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11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9〕10号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对棉花实行统一进口经营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十分敏感。为了防止多头对外,把市场搞乱,国务院同意把棉花列入一类进口商品,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请你部组织实施,严格把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